(2010)汴刑终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开封县县直幼儿园、单红玉等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红玉,开封县县直幼儿园,孔德丽,董瑞丽
案由
私分国有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汴刑终字第005号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单位:开封县县直幼儿园。住所地:开封县。法定代表人:韩丽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红玉。原审被告人孔德丽。原审被告人董瑞丽。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开封县县直幼儿园、被告人单红玉、孔德丽、董瑞丽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于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单红玉、孔德丽、董瑞丽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单红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对被告人孔德丽、董瑞丽免予刑事处罚,分别并处罚金六万元。原审被告人单红玉不服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审判程序、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学东审 判 员 施建领审 判 员 孙祥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郭 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