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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784-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山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山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中××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784-3号原告:浙江××山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虎山街道××铺。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中××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山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6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山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994元,减半收取199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97元,由原告浙江××山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