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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王其全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马贤祥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王其全,马贤祥,慈溪市桥城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袁登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其全。委托代理人夏海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贤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桥城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6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审判员  杨宗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叶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