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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季××与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505号原告季××。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与被告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以双方有意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季××负担。审 判 长  陈金春人民陪审员  单锡娒人民陪审员  张听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金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