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季××与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505号原告季××。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与被告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以双方有意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季××负担。审 判 长 陈金春人民陪审员 单锡娒人民陪审员 张听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金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