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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利华与蔡保红、王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华,蔡保红,王玲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069号原告:金利华,横峰街道西塘村东街211号委托代理人:江君华。委托代理人:林智伟。被告:蔡保红,市横峰街道西塘村东街210号。被告:王玲娟,横峰街道西塘村东街2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华与被告蔡保红、王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利华负担。审 判 员 蔡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