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申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建勋与聂玉成、开封市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建勋,聂玉成,开封市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邮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申字第6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建勋,曾用名王建伟。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聂玉成。一审被告,开封市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恒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珍,总经理。一审被告,开封市邮政局。法定代表人李平,局长。再审申请人王建勋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聂玉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08)龙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开封市邮政局发包给恒盛公司的装修工程,申请人对恒盛公司只是一个领工不是分包,再说申请人也没有资质。再审被申请人聂玉成未答辩。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原审中自认从恒盛公司承接邮政局办公楼的油漆活,雇佣被申请人聂玉成对其安排施工,发放工资,确已形成雇佣关系。再审申请人王建勋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建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姚翠萍审判员 郭天庆审判员 马建庄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