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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661-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661-1号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柴家浜。法定代表人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桑梓路北××号。法定代表人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浙江××有限公司87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帐户内存款8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斌二0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