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661-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661-1号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柴家浜。法定代表人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桑梓路北××号。法定代表人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浙江××有限公司87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帐户内存款8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斌二0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