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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甲与杭州××长河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甲,杭州××长河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702号原告朱甲。委托代理人张××、张×。被告杭州××长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进化镇泥桥头。法定代表人朱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甲诉被告杭州××长河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80元,减半收取26690元,由朱甲负担。审 判 长  周迪明人民陪审员  汤瀚清人民陪审员  杨建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