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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0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忠民与虞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民,虞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050号原告周忠民,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7组。被告虞伟明,经商,市稠城街道稠江路4巷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民诉被告虞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忠民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忠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