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商外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铸造有限公司与水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铸造有限公司,水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外初字第26号原告:嘉善××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村。法定代表人:秦××。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水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开发区云海路。法定代表人:朴××。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铸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水机械(嘉��)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铸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水山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赵再平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