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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合作银行××桥支行与刘××、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合作银行××桥支行,刘××,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162号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桥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路。诉讼代表人池××。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刘××。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桥支行与被告刘××、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桥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