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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宋德宝、方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宝,方某,余某甲,邵某,余某乙,丰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淳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德宝。2008年8月因犯赌博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0元,200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2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方某。2009年7月31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余某甲。2009年8月13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邵某。2009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余某乙。2009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丰某。2009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9)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德宝、方某、余某甲、邵某���余某乙、丰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德宝、方某、余某甲、邵某、余某乙、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4月19日至27日间,被告人宋德宝、方某、余某甲伙同夏达富、何瑛军(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县千岛湖镇东庄村高山36号、千岛湖镇云村村燕山22号、千岛湖镇云村村丰家山1号等地,采用麻将牌以“筒子功”的方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10余次,并从中抽头渔利40000余元。被告人邵某、余某乙、丰某明知被告人宋德宝、方某、余某甲等人用麻将牌以“筒子功”的方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仍提供场地,其中被告人邵某提供场地3次,参与抽头渔利10000余元,分得赃款600元;被告人余某乙提供场地2次,参与抽头渔利10000余元,分得赃款300元;被告人丰某提供场地3次,参与抽头渔利7000余元,分得赃款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方某、余某甲、邵某、余某乙、丰某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7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德宝、方某、余某甲、邵某、余某乙、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供词之间相互印证,且有证人唐永信、夏胜贤等人的证言,查询存款通知书、活期明细,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图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德宝、方某、余某甲、邵某、余某乙、丰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并参与抽头渔利7000-40000余元不等,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德宝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余某甲、邵某、余某乙、丰���在案发后积极退赃,且系初犯,以及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德宝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10年7月28日止)。二、被告人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三、被告人余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四、被告人邵某犯赌���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五、被告人余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六、被告人丰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计:被告人宋德宝6500元、被告人方某、余某甲共6500元、被告人邵某600元、被告人余某乙300元、被告人丰某500元。以上追缴的违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童爱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