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与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黄××,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788号原告:龚××。被告:黄××。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交4000元,由原告龚××负担300元。审 判 长 陈相隆审 判 员 章 豪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任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