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黎伟杰与恒来公司、苏中建设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伟杰,西安恒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857号原告黎伟杰。委托代理人付金。被告西安恒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来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胜街49号煤航公寓217室。法定代表人赵宏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建设)。住所地西安市建东街海联南区。法定代表人常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伟杰与被告恒来公司、苏中建设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伟杰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伟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05元。审 判 长 李会茹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