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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知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周亮、林笑微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周亮,林笑微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390号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基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航。被告周亮。被告林笑微。本院在审理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亮、林笑微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周亮、林笑微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青 青代理审判员 蔡 卓 森代理审判员 陈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戚 雯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