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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叶锋与鲁培坤、娄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叶锋,鲁培坤,娄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000号原告:赵叶锋,县柯桥街道中梅3号61室。委托代理人:蔡炎炯。被告:鲁培坤,市越城区皋埠镇南畈溇村166号。被告:娄烈锋,县安昌镇东街赵家溇2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叶锋与被告鲁培坤、娄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锡芳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