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叶锋与鲁培坤、娄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叶锋,鲁培坤,娄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000号原告:赵叶锋,县柯桥街道中梅3号61室。委托代理人:蔡炎炯。被告:鲁培坤,市越城区皋埠镇南畈溇村166号。被告:娄烈锋,县安昌镇东街赵家溇2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叶锋与被告鲁培坤、娄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锡芳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