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175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20元,减半收取6660元,由原告孙×负担。审判员 吴芳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 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