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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175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20元,减半收取6660元,由原告孙×负担。审判员  吴芳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 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