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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张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张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97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王利亚。委托代理人:杨小芬、王舒瑜。被告:张勇。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杭州分行)为与被告张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迎华独任审理,后组成由审判员王春霞、代理审判员施迎华、人民陪审员赵惠健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杭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小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分行起诉称:张勇于2006年10月13日在杭州分行处申请办理了两张卡号分别为51×××69、40×××88的中信信用卡。其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至今已发生欠款本息分别为13485.16元、1184.60元,共计14669.76元(截至2009年4月7日)。经杭州分行多次催收,张勇仍不归还。特诉请法院判令:一、张勇支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14669.76元(截至2009年4月7日),利息、滞纳金、超额费从2009年4月7日起(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按上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每月百分之五,超额费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每月百分之五)结算至清偿之日止;二、由张勇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杭州分行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张勇承担其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告费。庭审过程中,杭州分行放弃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关于利息、滞纳金、超额费从2009年4月7日起(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按上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每月百分之五,超额费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每月百分之五)结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部分。被告张勇未作答辩。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杭州分行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信用卡申请表两份、领用合约一份,欲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信用卡协议的事实及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2、号码为51×××69的中信卡账单明细30页、号码为40×××88的中信卡账单明细26页,欲证明张勇透支信用卡的事实及至今仍拖欠未还的金额。3、银监复(2006)455号批复一份,欲证明杭州分行名称变更的事实。4、公告费票据一份,欲证明杭州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公告费650元的事实。被告张勇未举证。被告张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杭州分行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对杭州分行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另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第6款约定,张勇超过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逐日计收的超限费。第四条第4款约定,张勇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杭州分行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1元。其第四条第5款约定,张勇如未于到期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最低收费为30元。还查明,杭州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张勇、杭州分行之间签订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张勇透支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已构成违约,理应向杭州分行支付截至2009年4月7日止所欠的两张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14669.76元。现杭州分行向张勇主张已到期的债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所欠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14669.76元(截至2009年4月7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张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王春霞代理审判员  施迎华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丹秋(另设附页)附页: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