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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赵加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法定代表人杨东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少广,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加福,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莉,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458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韦东代理审判员  刘可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潘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