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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35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冯小兰与王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兰,王跃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352号原告冯小兰,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国际新村18幢1102室。委托代理人周斌,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跃华,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画水镇联丰村下村55号,现在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三期一楼B区12街32543摊位经商。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兰与被告王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小兰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小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由原告冯小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