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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福强与陈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强,陈英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845号原告张福强,农民,龙江省尚志市元宝镇新发村双鸭山屯266号。委托代理人曾永土。被告陈英俊,农民,县新宅镇下少妃村溪沿路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强与被告陈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邹摄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