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福强与陈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强,陈英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845号原告张福强,农民,龙江省尚志市元宝镇新发村双鸭山屯266号。委托代理人曾永土。被告陈英俊,农民,县新宅镇下少妃村溪沿路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强与被告陈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邹摄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