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工程有限公司与遂昌县××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工程有限公司,遂昌县××交易中心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200号原告金华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街××楼。法定代表人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被告遂昌县××交易中心,住所地丽水市遂昌县××君子路××号(行政审批中心内)。法定代表人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遂昌县招投票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9日以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金华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溢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