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鸡泽县××纺织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鸡泽县××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180号原告:浙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岩)日发数字科技园。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委托代理人:梁××。被告:鸡泽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鸡泽县××纺织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鸡泽县××纺织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5月21日注销,原告将其作为被告起诉,诉讼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财产保全费1920元、其他诉讼费3000元,合计诉讼费4920元,由原告浙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