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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建军与王海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军,王海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831号原告郑建军,,住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湖泥村大小岙6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雄凯,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明,住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万三陈家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军诉被告王海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军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0元,减半收取6790元,合计6790元,由原告郑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燕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郑 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