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建军与王海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军,王海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831号原告郑建军,,住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湖泥村大小岙6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雄凯,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明,住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万三陈家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军诉被告王海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军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0元,减半收取6790元,合计6790元,由原告郑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燕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郑 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