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37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杭州市××路××号。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徐×、舒×。被告:寇×。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25元,退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25元。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丹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