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甲与祖××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甲,祖××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12号原告:叶甲。委托代理人:叶乙。被告:祖××。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甲与被告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叶甲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甲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祖××负担。审判员 黄 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单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