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65号原告: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2371662-3)。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路25号。法定代表人:谷文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殿伟、曲大庆。被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727910)。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茂根,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1月30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