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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申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开封汇隆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开封市三丰硫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开封汇隆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三丰硫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申字第6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开封汇隆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开封市三丰硫酸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开封汇隆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开封市三丰硫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2009)顺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开封汇隆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12日同开封开化(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原开化(集团)有限公司磷肥厂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为无效协议。再审被申请人三丰硫酸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称两公司的债权债务转移协议无效;而生效的调解书并未依据该协议,而是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调解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不违背法律有关规定。开封汇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开封汇隆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姚翠萍审判员  郭天庆审判员  马建庄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