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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与王甲、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王甲,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077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谢××。被告:王甲。被告:刘××。原告金××与被告王甲、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士威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的委托代理人谢××、被告王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起诉称:被告王甲与被告刘××系夫妻关系,2007年9月17日,被告王甲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王甲亲笔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为凭。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甲、刘××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偿还之日止)。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二被告的人口基本信息、结婚登记申请书,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王甲与被告刘××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领款收据一张,以证明2007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现金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王甲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这10万元是07年8月-9月间在原告金××处押六合彩,大概有5万元左右,最后在07年9月13日和被告王乙在原告金××处押了10万元,我有6万元,当时原告给了我4000元现金,凑了10万元,所以这10万元中有96000元是六合彩赌款,在17日陈某某处打了条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刘××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王甲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王甲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确认借款借据的名字和捺指印都是自己所为,但认为是六合彩所欠的赌款。本院认为,被告对提出欠款系赌款,依法应负举证责任,但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经本院审核,对原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王甲与被告刘××于2000年8月14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17日,被告王甲向原告金××借款10万元,被告王甲亲笔出具领款收据一张交原告收执。该领款收据载明:今收到金××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正,用途说明现金借款,2007年9月17日,借款人王甲。但领款收据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二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王甲向原告金××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成立。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故视为不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诉称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王甲、刘××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甲辩称该借款10万元中其中96000元系六合彩的赌款,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甲、刘××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付原告金××借款本金10万��及利息(按本金10万元从2009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甲、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士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秀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