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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无民初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建筑材料陶瓷厂破产清算组与耿俊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建筑材料陶瓷厂破产清算组,耿俊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2216号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建筑材料陶瓷厂破产清算组。负责人:马庆华。委托代理人:胡明,该清算组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彭鹏,该清算组法律顾问。被告:耿俊岚,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建筑材料陶瓷厂破产清算组诉被告耿俊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正在有关部门组织下进行协商,故原告现提出中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五)项及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胡永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