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李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员 王 斌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