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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矾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蔡××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矾商初字第56号原告:蔡××。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09年12月9日以被告已偿还债务1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蔡××负担。审 判 员 曾云县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高海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