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矾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蔡××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矾商初字第56号原告:蔡××。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09年12月9日以被告已偿还债务1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蔡××负担。审 判 员 曾云县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高海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