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钢与汪齐夫、汪荷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钢,汪齐夫,汪荷香,汪荣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778号原告朱钢,身份代码330622195609135512,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曹娥街道丽樟村丽江岸江口011号。被告汪齐夫,身份代码330622196511094817,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道墟镇联江村五组。被告汪荷香,身份代码330622196407124844,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道墟镇联江村五组。被告汪荣夫,身份代码330622196310164831,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西横河小区一区9幢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钢与被告汪齐夫、汪荷香、汪荣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钢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荷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汪荷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钢撤回对被告汪荷香的起诉。审 判 长 陈亚君审 判 员 阮鑫鑫代理审判员 孙琪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利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