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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钢与汪齐夫、汪荷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钢,汪齐夫,汪荷香,汪荣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778号原告朱钢,身份代码330622195609135512,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曹娥街道丽樟村丽江岸江口011号。被告汪齐夫,身份代码330622196511094817,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道墟镇联江村五组。被告汪荷香,身份代码330622196407124844,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道墟镇联江村五组。被告汪荣夫,身份代码330622196310164831,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西横河小区一区9幢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钢与被告汪齐夫、汪荷香、汪荣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钢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荷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汪荷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钢撤回对被告汪荷香的起诉。审 判 长  陈亚君审 判 员  阮鑫鑫代理审判员  孙琪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利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