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芝执字第203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鲁峰居民委员会、王泽通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鲁峰居民委员会,王泽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芝执字第2033-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鲁峰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该居委会驻地。申请执行人王泽通,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芝民社二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泽通一户在申请执行人处有股东分红和福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09年12月起,扣留被执行人王泽通一户在烟台市炬鼎实业总公司的股份分红或应享受的福利至扣满12118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郝善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