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菏开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毛晓东、薛丽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晓东,薛丽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菏开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晓东,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汉族,初中文化,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2007年6月14日,因盗窃被定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1000元;2007年9月15日因盗窃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薛丽娟,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09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刑诉[2009]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晓东、薛丽娟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毛晓东、薛丽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09年6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毛晓东、薛丽娟预谋后窜至菏泽市人力资源市场,在该市场外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价值1300元的电动自行车用特制钥匙打开后盗走。2、2009年6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毛晓东、薛丽娟预谋后窜至菏泽市人力资源市场,在该市场外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安某价值1500元的电动自行车用特制钥匙打开后盗走。3、2009年7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毛晓东窜至定陶县康乐网吧,在该网吧一楼大厅内趁无人之机,盗窃价值700元的电动自行车一辆。4、2009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薛丽娟窜至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路附近的三信购物广场,在广场外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朱某价值280元的自行车用特制钥匙打开后盗走,行至八一路边处时,被从购物广场内出来的被害人朱某发现后抓获。另查明,2007年6月14日,被告人毛晓东因盗窃被定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1000元;2007年9月15日因盗窃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查明,被告人薛丽娟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第二起犯罪事实,并揭发了同案犯毛晓东共同犯罪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晓东、薛丽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安某、朱某及证人仝鹤的陈述,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晓东、薛丽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毛晓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薛丽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薛丽娟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晓东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薛丽娟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揭发同案犯毛晓东共同犯罪事实,据此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积极交纳罚金,真诚认罪悔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1年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薛丽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仵新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