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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世荣与吴再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世荣,吴再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374号原告:袁世荣,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衢州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衢州市新凤朝建筑装饰材料市场20区9号。委托代理人:赵东雁,浙江新联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再兴,男,1983年8月1日出生,衢州市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石室一村41号。委托代理人:杨全明、何卫红,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世荣诉被告吴再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世荣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世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世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繁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祝美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