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知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胜莲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江胜莲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389号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基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航。被告江胜莲。本院在审理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胜莲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江胜莲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青 青代理审判员 蔡 卓 森代理审判员 陈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戚 雯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