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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外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有限公司与海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有限公司,海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外初字第6号原告:桐乡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工业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海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幢。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何贤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