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外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有限公司与海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有限公司,海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外初字第6号原告:桐乡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工业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海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幢。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何贤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