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向上与陈修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上,陈修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326号原告杨向上,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李化刚,临沂罗庄新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修礼,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向上与被告陈修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09年12月9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上撤回对被告陈修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及财产保全费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