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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向上与陈修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上,陈修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326号原告杨向上,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李化刚,临沂罗庄新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修礼,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向上与被告陈修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09年12月9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上撤回对被告陈修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及财产保全费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