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欧亚特金属制品厂与嘉善龙峰电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欧亚特金属制品厂,嘉善龙峰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34号原告:嘉善欧亚特金属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蒋建春。委托代理人:张福根。被告:嘉善龙峰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欧亚特金属制品厂诉被告嘉善龙峰电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欧亚特金属制品厂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欧亚特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欧亚特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8元,减半收取1049元,由原告嘉善欧亚特金属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