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周浦支行与金梦龙、许福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周浦支行,金梦龙,许福仙,朱文灿,洪雪珍,俞兰珠,金明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025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周浦支行。负责人:章罡。委托代理人:冯继文。被告:金梦龙。被告:许福仙。被告:朱文灿。被告:洪雪珍。被告:俞兰珠。被告:金明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周浦支行诉被告金梦龙、许福仙、朱文灿、洪雪珍、俞兰珠、金明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周浦支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倪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