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下商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张宁与韩金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韩金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1982号原告:张宁。委托代理人:张晓路。被告:韩金宪。委托代理人:钱伍全。原告张宁与被告韩金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宁诉称:原告受让了杭州千岛湖秀水山庄的股权后,委托时任山庄总经理的被告负责公司取得二期土地工作。依被告要求,原告委托毛力平汇入被告帐户400万元用于该项工作。后二期土地出现问题,被告也离开了公司,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算400万元款项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4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本案所涉400万元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具备作为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0元,退回原告张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裴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