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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72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桂孙宝与杨建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孙宝,杨建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720号原告:桂孙宝,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马剑镇马剑村。委托代理人:许利建,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朵,诸暨市人,系诸暨市城东欣阳烟酒商行业主,现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北路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孙宝为与被告杨建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孙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土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