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再明、张水平等与伍献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再明,张水平,江再明、张水平为与被告伍献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伍献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059号原告:江再明,温岭市箬横镇严家村路东602号。原告:张水平,南部县雄狮乡三峰村2组,现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后应村636号。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显增,浙江省温岭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献斌,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小区30幢502室。委托代理人:王兴波。原告江再明、张水平为与被告伍献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由审判员沈小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水平及两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显增、被告伍献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兴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再明、张水平起诉称:两原告系合伙人,2008年5月3日两原告向被告承包了温岭市箬横中学食堂木工工程,协议第六条约定承包价格38元/平方米包干面积,按图纸实际发生建筑面积5540.67平方米,但结算时被告是按5236平方米计算付款给两原告,相差304.67平方,按38元/平方米计算,少付款11577.46元,应由被告补偿给两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木工人工费10000元,支付少算木工平方面积计11577.46元。本院认为,温岭市箬横中学食堂等工程,系浙江立强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伍献斌是浙江立强建设有限公司股东,伍献斌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协议是履行职务行为,原告以伍献斌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再明、张水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小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