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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60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龙珠雨具服饰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海螺进出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龙珠雨具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海螺进出口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604号原告上虞市龙珠雨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崧厦镇崧陵路1-3号。法定代表人范彩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柏焕(特别授权),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海螺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开发区雁荡东路318号。法定代表人邵奇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海芬(特别授权),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龙珠雨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海螺进出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虞市龙珠雨具服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龙珠雨具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29元,减半收取3015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人民币5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技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