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虞商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穗与章一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穗,章一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661号原告:陈穗,百官街道西横河三区13幢502室。身份代码:330622198712030057。委托代理人:章科家,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一军,市百官街道青春路3号103室。身份代码:330622196711103431。原告陈穗诉被告章一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穗的委托代理人章科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一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穗起诉称,顾越峰于2008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双方约定于2008年12月9日归还,约定逾期不还,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顾越峰出具了借条,被告章一军自愿为顾越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了字,但顾越峰至今没有归还借款,被告也未尽担保责任。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0元,支付为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0元。被告章一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0日,顾越峰向原告陈穗借款20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因合法经营活动急需,由借款人顾越峰向陈穗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借期从2008年9月10日至2008年12月9日。如逾期不还,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承担出借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被告章一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名。借款到期后,顾越峰未返还原告借款,被告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为实现债权,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转帐凭证、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浙江省绍兴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复印件),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顾越峰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由被告章一军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顾越峰在向原告借款时已约定还款日期,应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由于顾越峰在借款到期后未返还借款,被告章一军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章一军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借款给顾越峰时虽约定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三,但该约定显然违反有关法律,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一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为顾越峰担保范围内支付原告陈穗的借款200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20000元,合计20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章一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360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或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邮编312000)。审判长  周坚昕审判员  阮XX审判员  王海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潘瑜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