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与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530号原告方××。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