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麟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尹三纲与王乖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乖翠,尹三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麟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王乖翠,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尹三纲,男,汉族,退休干部。尹三纲与王乖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麟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王乖翠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09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尹三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六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09年11月6日,被执行人履行财产折价款5000元,提出剩余财产折价款在2010年11月30日前履行清结。申请人王乖翠同意被执行人意见,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09年12月2日,本院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麟游县支公司办理了王乖翠“99”鸿福终身保险变更手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200元,已执行5000元,未执行标的1920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麟法执字第40号尹三纲与王乖翠离婚纠纷给付财产折价款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田瑞春执行员 XX兵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养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