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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45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名家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慈溪市名家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458号原告:慈溪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浒崇公路***号。法定代表人:闻乐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顺元,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名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号。法定代表人:任百南,总经理。原告慈溪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名家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慈溪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开发建设的名人大厦中的给水工程由原告委托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工程中所用的PP-R管材由原告自行向被告购买。名人大厦建成后,慈溪市波斯曼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了该大厦开展经营活动。因被告提供的PP-R管材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波斯曼大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多次遇到被告提供的PP-R管材爆裂而断水的事故,造成波斯曼大酒店及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1246元。经审查,被告慈溪市名家建材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6月17日注销了工商登记。本院认为,慈溪市名家建材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已经在2009年6月17日因注销登记而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公司注销而丧失。故原告慈溪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慈溪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史久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