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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阳民二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冯芳与肖桀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芳,肖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阳民二初字第76-1号原告:冯芳。被告:肖桀。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芳与被告肖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肖桀牌照号为鄂AL3P**的小型客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肖桀牌照号为鄂AL3P**的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